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与修缮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窗、阳台、屋面、楼道、厨房、上下水设施等,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共有、共用的部位和空间时,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