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销售商品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制作标签,并建立经营档案。包装种子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重量可以有正负2%的偏差。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进行种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