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种子经营者在出售种子时,应当向购种者提供包括种子生产日期、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文字说明,出具信誉凭证和销售凭证,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