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经营者在出售种子时,应当向购种者提供包括种子生产日期、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文字说明,出具信誉凭证和销售凭证,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