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销售商品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制作标签,并建立经营档案。

包装种子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重量可以有正负2%的偏差。

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进行种子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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