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发布广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的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