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发布广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的内容一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