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六条有效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应当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生产基地内不得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农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