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七条有效种子生产者委托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种子的,双方应当依照标准合同样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依照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制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