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生产基地内不得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农作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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