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种子生产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不具备种子生产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度申办。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