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五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种子生产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不具备种子生产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度申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