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管理,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国有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用人单位可以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