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