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工资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