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工资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