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