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领取基本生活费满十二个月或者停薪留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