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领取基本生活费满十二个月或者停薪留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