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书面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