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