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