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

(三)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