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或者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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