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三)矿区分布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