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分布跨县(市)行政区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