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