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分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