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有效探矿权申请人申领勘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勘查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项目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五)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