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探矿权申请人申领勘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理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勘查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项目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

(五)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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