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有效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失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于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