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失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于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