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房屋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