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屋转让当事人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产转让合同。

当事人办理房屋转让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