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房屋转让当事人应当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三)房产转让合同。当事人办理房屋转让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