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三)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四)房屋的用途或使用性质;(五)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七)违约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