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屋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三)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四)房屋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五)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