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