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