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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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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