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