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