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有关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或有关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或遗赠;

(四)继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划拨;

(八)人民法院判决产权转移;

(九)仲裁机构裁决产权转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和其他司法文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