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证;

(七)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