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被检查单位人员拒不说明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阻止检查人员检查有关场所和设施的;(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记录、资料、仪器和设备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