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气候资源探测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批准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无审查意见项目的;(三)批准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气象灾害隐患项目的;(四)不履行气候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