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复核不得使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汇交资料的管理,建立汇交资料档案密级制度,不得将汇交资料泄漏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