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气候资源区划分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省、市(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推广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