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