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