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对地质灾害引发原因有异议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