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Chapter 5 地质灾害治理Article 40In force国家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