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家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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