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引发原因有异议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