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自然团素已经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