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