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前,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