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