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农村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取、管理和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