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具体负责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